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號: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(yè)有限公司、戴小明公司解散糾紛案
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號: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(yè)有限公司、戴小明公司解散糾紛案
發(fā)布日期:2012-04-09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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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

(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2年4月9日發(fā)布)

關鍵詞

民事公司解散經營管理嚴重困難公司僵局

裁判要點

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將“公司經營管理發(fā)生嚴重困難”作為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條件之一。判斷“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(fā)生嚴重困難”,應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(tài)進行綜合分析。公司雖處于盈利狀態(tài),但其股東會機制長期失靈,內部管理有嚴重障礙,已陷入僵局狀態(tài),可以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發(fā)生嚴重困難。對于符合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的,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公司解散。

相關法條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三條

基本案情

原告林方清訴稱:常熟市凱萊實業(yè)有限公司(簡稱凱萊公司)經營管理發(fā)生嚴重困難,陷入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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