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學技術部
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
(1999年12月24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號發(fā)布根據(jù)2004年12月27日科學技術部令第9號《關于修改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〉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改根據(jù)2008年12月23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3號《關于修改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〉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改2025年6月27日科學技術部令第22號修訂)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了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,保證國家科學技術獎質量,根據(jù)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獎勵條例》)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、國家自然科學獎、國家技術發(fā)明獎、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(以下簡稱國際科技合作獎)的提名、評審、授予等各項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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